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5月1日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法律。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待遇,维护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一部保障劳动者程序权利,确保劳动者在权利遭遇侵害时可以获得及时有效救济的重要法律。随着我国用人单位的多样化以及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如何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出现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成为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涉及劳动者74.4万人。而且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上升较快。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数与2004年相比增加5.3万件,增幅为20.5%。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总数为44.7万件,其中因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分别为第一二位,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三分之二;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占第三位,2006件立案5.6万件。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建立一套适合劳动关系特点、符合我国国情且能够与劳动合同法相互配套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对于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保障劳动者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
基于上述原因,全国人大于2007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决定于2008年5月1日实施,它将在促进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方面起着极其重大的推进作用。
杨建燎撰稿